近视的原因及分类
浏览次数:174 日期:2012-08-23 16:04:16 来源:上海和平眼科医院 进入眼科专家答疑区
近视根据病因可分为继发性近视 (指继发于己知的眼病或全身性疾病)、特殊类型近视和原发性近视 (指近视并非由已知的眼病或全身性疾病所致)。原发性近视通常又可分为病理性与单纯性两大类。病理性近视是有高度眼轴延长及各种眼底变化和并发症的近视。如根据屈光度分类,则可分为低度近视 (-0.25D一-3.00D)、中度近视 (-3.25D一-6.00D)与高度近视 (-6.25D一-9.00D)。病理性近视与单纯性近视的屈光度有交叉重叠,一般认为-6.00D以上可能为病理性近视,-8.0OD以上为较肯定的病理性近视。
根据有无调节因素参与 (即是否存在调节张力)或是根据使用睫状肌麻痹药后是否会由近视转化为正视或远视,可将近视分为假性与真性近视。根据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眼屈光学组 (1985)的"真、假性近视定义与分类标准",假性近视为用睫状肌麻痹药前为近视,用药后近视消失,成为正视或远视;用药后近视屈光度不变,为真性近视;用药后屈光度降低,但仍为近视,称为半真性近视。